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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明德國民中學

最新消息

請同仁如赴大陸或香港、澳門等地區,請遵守事前申請與返臺通報等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並杜絕違失。

{{ $t('FEZ002') }} 人事室|

一、行政院業以1149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表(附件1)通報所屬機關。

(二)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附件2)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

(三)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二、檢附赴陸相關規定,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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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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