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14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88067B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2日衛部護字第1141460963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各校及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三、請各校及幼兒園將附件文宣及影片連結資源,納入每學期應辦理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宣導活動之參考內容,依上開規定法落實相關課程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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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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