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鄭惟仁
{{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一、依據該署113年7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75938號函辦 理。
二、依據CRC施行法第5條規定略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確 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 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
三、次依我國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審查委員結論性 意見第10、32點次略以,因政府官員、從事兒少相關工作 的專業人員、媒體、父母(監護人)及兒少本身,仍然對 《CRC》認識不足。委員會建議政府與公民團體及媒體合 作,並在兒少參與下,進一步加強其意識培訓方案,並持續投入教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處理兒少事務專業人員 的教育訓練。委員會也建議政府鼓勵更多關於暴力根本原 因分析之研究,以及暴力發生事件被通報的占比。
四、該署於112年委請國立科學實中辦理「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教 育人員培力中程計畫」,培訓種子教師,如有相關研習或 活動需求得洽種子教師聯繫,可至推動CRC教育人員培力中 程計畫—組織人員編制(https://sites.google.com/view /childrensright/),亦可至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網—教 育宣導—師資資料庫(https://crc.sfaa.gov.tw /Education/TeacherDetail)查詢相關師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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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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