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鄭惟仁
{{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一、依教育部113年4月17日修頒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下稱防制 準則)辦理。
二、依據防制準則第5條第3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 教師對學生之霸凌事件,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 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 及處理;編制內專任教師以外師對生之霸凌事件,學校應 準用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次依據防制準則第73條,本準 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之事 件,應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並將該調查報告及 處理情形、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後,依本準則修正 後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事件,應自本準則113年4月19 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依本準則修正後規定處理。
三、113年4月19日生效日後所發生之生對生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應適用旨案檢核表據以辦理。相關工作表件請至1953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網址:https://bully.moe. edu.tw/)/首頁/ 檔案下載/工作手冊表單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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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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