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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明德國民中學

校園公告

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等兼職兼課之相關規定兼職宣導

{{ $t('FEZ001') }} 楊媛旭

{{ $t('FEZ002') }} 人事室|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第四點:各機關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始得借調或兼職。

 

第八點: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但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第十一點:各機關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兼領二個兼職酬勞為限

 

三、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請參照並依法規內容辦理)

 

請同仁注意上述兼職相關規範,如法令准許其兼職者,並應事先以書面報告報經學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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