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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明德國民中學

公告訊息

(轉知)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之通報規定,請向貴校 第一線同仁宣導周知並落實辦理,請查照

{{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一、依據本局112年5月18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43952號函(計 達)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 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 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 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 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三、據此,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之主 體,而義務產生之時點均係「第1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 件起計算」,知悉後應立即應填具「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或以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 員,續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相關規定向教育主管機關進 行校安通報及學校所在地社政機關進行社政通報,前開各 該程序時限合計不得超過24小時。

四、請學校落實上開通報規定,持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並提醒接獲事件通報後,即可由學校啟動心理輔導機制, 無須等待事件調查完,厚植並建立友善的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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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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